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或达到合同金额时终止,以先满足终止条件的情况为准。
注:合同履约期满即终止合同,但在履约期内已委托,而至履约期满仍未完成的项目,中标人应当继续完成直到验收合格。
2、合同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服务响应时间: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24小时内响应,并在接到任务3个日历日内出具预评估报告。
2、拟投入本项目的土地估价师(或具备土地、房地产同时执业的房地产估价师)至少配备3人。(以自然资源部土地估价行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JGPublish/Publish/Index查询结果为准,提供估价师资格证书及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2025年1月-2025年3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网站公示截图)。
3、中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项目团队的人员配置履约,如特殊原因不能履约的,应更换同级别其他技术人员,中标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未履行,则按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评估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5、评估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
6、评估服务机构应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7、评估服务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要求,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8、评估服务机构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进行报告备案,具备电子备案号;提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应在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备案二维码。
9、评估服务机构应根据长沙县土地出让、国有划拨、国有收回、土地条件变更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业务,以及其时序安排,承担评估前的咨询、成本测算、预评估等服务。
10、承担各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技术及业务方面的对接沟通工作。
1.1验收方式:执行《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要求,中标人完成工作流程后,由采购人按要求组织验收。
1.2土地评估报告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人自行办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应根据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发布《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湘房协〔2022〕9号)规定,由中标人自行办理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手续,取得备案二维码。
1.3中标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负责,如采购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中标单位申请复核评估,中标单位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采************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置相关事项。
1.4中标人取得采购人就具体项目出具的评估委托函,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号或房地产评估报告备案二维码,是各个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1.5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由中标人向采购人申请项目验收,提交相关的项目验收资料。
1.6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1.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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