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管理、统一林木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切实保护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修改后的《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2.传真:0894-******。
3.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2月9日至2025年2月15日。
附件:1.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送审稿)
2.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起草说明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8日
附件1
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
(送审稿)
为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木所有权单位(个人)和用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一般林木,补偿标准依据起源、蓄积、面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一般林木补偿标准一览表)。
(二)房前屋后、田间地头、村镇周边的零散树木及城区所在地的林木,按林芝******人民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苗圃地及苗木,按林芝******人民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四)建设项目涉及珍贵树种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采取避让措施。确需在珍贵树种树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无法避让的,在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允许采伐后,按树木特定的生态、经济等价值经评估确定或由双方约定。
三、有关事项
(一)使用林地涉及古树名木的,按古树名木保护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国有林木的,免收林木补偿费;使用集体林木的,按照本意见附件具体规定征收。
(三)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林木的,按永久使用林地上的相同林种林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林木(苗木)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对象为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使用集体林地,需与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使用国有林地,需与所属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六)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纳入本级财政林业保******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七)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林地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制单位应开展现场调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现场查验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一般林木补偿标准一览表
附件
一般林木补偿标准一览表
起源 |
蓄积/面积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天然 |
有蓄积林木补偿 |
公益林 |
按用非公益林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 |
非公益林 |
按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计算。 |
||
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 |
公益林 |
按用非公益林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 |
|
非公益林 |
按林地面积计算。 |
||
人工 |
有蓄积林木补偿 |
- |
按照当年造林成本加上林木蓄积量价值计算。 |
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 |
- |
在造林合同期内的,按照实际合同价计算;超过造林合同期的,按照实际合同价0.5倍逐年累加。 |
|
备注: (一)有蓄积林木补偿计算如下: 林木补偿费(天然)=林木蓄积单价(A)×林木蓄积(B)×林地类别系数(C)×项目性质系数(D)。 其中,A:按照市场价800元/立方米; B:实际调查测算林木蓄积量; C:公益林系数为1.5,非公益林系数为1.0。 D:经营性项目系数为3.0;非经营性项目系数为2.0,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建设项目等。 林木补偿费(人工)=当年造林成本+林木蓄积单价(A)×林木蓄积(B)。 (二)无林木蓄积补偿计算如下: 林木补偿费(天然)=林地面积单价(X)×林地面积(Y)×林地类别系数(C) 其中,X:林地面积单价按2000元/亩; Y:实际调查测算林地面积; C:公益林系数为1.5,非公益林系数为1.0。 林木补偿费(人工):在造林合同期内的,按照实际合同价计算;超过造林合同期的,按照实际合同价0.5倍逐年累加。 ******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国有林木的,不需缴纳林木补偿费;使用集体林木的,需按备注(一)(二)(四)款标准执行。 (四)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林木补偿费(不区分类别及项目性质),统一按“林木蓄积单价(A)×林木蓄积(B)×1.5×3.0”和“林地面积单价(X)×林地面积(Y)×1.5”计算。宅基地建设按照备注(三)款标准执行。 |
附件2
关于《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
补偿标准(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林草局起草了《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市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当前,我区暂无统一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我市各县(区、市)虽已制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但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在跨县(区、市)重大项目中的表现尤为突出。为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木所有权单位(个人)和用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迫切需要制定和施行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和林草工作实际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
二、主要过程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足长远、主动作为、先行先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为统一全市林木补偿标准、实现规范化管理,结合林草工作实际,草拟了《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于2024年6月4日向各县(******************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征求第四轮意见,8月9日,向自治区林草局征求第五轮意见,累计收到38条反馈意见,采纳16条,未采纳22条。6月18日,经市林草局2024年第十五次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8月12日,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林芝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分为三部分,包括:适用范围、林木补偿费标准和有关事项等三项内容。《补偿标准》的出台,将统一全市林木补偿费等标准,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资金使用,优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市场环境,服务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有力助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等各项工作突破增效。
附件:各县(区、市)现行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
各县(区、市)现行林木补偿标准
县(区、市) |
类型 |
单位 |
林木补偿标准 |
备注 |
巴宜区 |
有蓄积林木补偿 |
元/立方米 |
2500 |
|
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 |
元/公顷 |
38800 |
|
|
米林市 |
有蓄积林木补偿 |
元/立方米 |
500×(2~5倍) |
经营性项目5倍系数; 非经营性项目3倍系数。 |
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 |
元/公顷 |
38800 |
|
|
波密县 |
有蓄积林木补偿 |
元/立方米 |
350×5倍=1750 |
川藏收取标准 |
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 |
元/公顷 |
38000 |
造林费用2倍 |
|
工布江达县 |
有蓄积林木补偿 |
元/立方米 |
2800 |
|
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 |
元/公顷 |
38800 |
2586.6元/亩 |
|
朗县 |
有蓄积林木补偿 |
元/立方米 |
2500 |
|
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 |
元/公顷 |
22500 |
1500元/亩;一般乘以2~4倍;根据郁闭度、水源地、林地保护等级乘以6倍 |
|
察隅县 |
有蓄积林木补偿 |
元/立方米 |
600×(4~5倍) |
经营性项目5倍系数; 非经营性项目4倍系数。 |
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 |
元/公顷 |
未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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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脱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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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与林草局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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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平均木材价格的2倍补偿(初步补偿为800元/立方米) |